电视节目模式套用到受不受专利技术保护转知汇解读

更新时间:2016-06-0737次浏览| 信息编号:z1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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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式,是指电视节目在开发创意以及制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元素及其组合,包括节目的描述,拟定的目标观众、舞台、灯光设计等等。在天津买专利的企业家经常会就一些热播的电视节目进行讨论,也会就此分析天津买专利这个领域。据业内人士估算,国内每年为从境外引进电视节目模式支付的费用超过2亿元。根据引力传媒的统计数据,2014年国内电视台从海外引进节目模式的综艺节目达到63档。但是,电视节目模式本身是否构成作品目前存在很大争议。
1983年,新西兰高等法院在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Zealand案中认为,原告的节目模式《机会在敲门》(Opportunity Knocks)缺乏戏剧作品所需要的稳定性以及统一性(the ever changing format*nts lacked the certainty and unity of a dramatic work.)。原告不服,上诉到英国枢密院。英国枢密院认为,原告的节目模式缺乏戏剧作品所需要的统一完整性(a dramatic work must have sufficient unity to be capable of performance. ),因此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
2004年,荷兰最高法院在审理Castaway Television Productions Ltd &* 24 production Limited v. Endemol案中,则认为:节目格式是由不受版权保护的多个元素组合而成的,只有当上述元素的组合方式以可辨别的形式被复制时,才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所有的元素都被复制了,那么侵权行为是毫无疑问的;如何只有一个(不受保护的)元素被复制,那么情况也很清楚,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至于多少元素必须被复制才能构成侵权,这个问题并没有规定的答案,必须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分别判断。
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面罩》节目模式案中,认定,原告主张的节目模式实际上是对《面罩》节目的构思、创意。其只有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声音、造型等客观形式将这种构思、创意表达出来,才能被人们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同时,只有这种表达是独创的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原告对于《面罩》节目的构思、创意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最终法院认定《面罩》节目模式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提出,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特定的电视节目模式究竟属于表达,还是属于思想,只能根据个案具体判断,并没有确定的标准。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是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不可否认的是,尽管这些电视节目在模式等方面存在侵权,但是却是给天津买专利企业待带来生活填充。从具体细节的表达逐步抽象概括到主题思想,是一个类似于金字塔形状的自下而上的抽象概括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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